中山:副食店老板售卖假盐获刑10个月

2016-07-01 10:04:36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男子经营副食店,销售假冒食盐,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缴获的300千克假冒“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予以没收,由扣押的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提在中山市东凤镇经营一副食店期间,擅自向他人购入17袋共340千克假冒“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并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2袋40千克。同年12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副食店查获尚未售出的300千克假冒“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到将被林某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鉴定,查获的“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未检出碘酸钾成分,属于不合格加碘盐。经广东省盐业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