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商家销售2瓶过期酱被罚5万元

2016-05-17 14:53:24   来源:盐城晚报

  辣椒酱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日前,市区一家超市内被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这些食品的货值金额虽然加起来只有21.5元,超市却面临着5万元的罚款。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南分局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后开出的第一张高额罚单。

  3月20日,食药监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区域一家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辣椒酱,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为2016年1月20日,到检查日止,已经超过保质期58天。执法人员当即现场依法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酱实施了扣押。《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食药监局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没收涉案食品,并对该超市处以5万元罚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食品质量的核心要素。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起罚额度从修订前的2000元至5万元调整到现在的5万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该超市负责人十分后悔因没有好好学习领会新《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而受到严厉处罚,他对处罚无异议,表示以后要吸取教训,学法守法,依法经营。

  “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南分局局长安长春表示,下一步继续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