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欣)王某和丈夫一起在暂住地私自灌制假冒的“味好美”牌调料,并在淘宝网上注册4家网店进行销售,一年内销售额达70余万元。日前,丰台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丈夫被另案处理。
检方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王某伙同丈夫苏某,在丰台区王佐乡侯家峪259号内,私自灌装制作仿冒“味好美”牌调味料,并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0万余元。去年5月23日,王某被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
庭审中,王某对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检方指控的销售金额过高。王某的辩护人表示,指控的数字中含有2014年5月之前的金额,及网店内“味好美”之外的其他品牌的销售记录,且指控金额中包含了运费。辩护人指出,王某销售假冒商品的时间是2015年3月初,至案发时,实际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仍认定王某的销售金额为70余万元。
王某供述称,她在2014年6、7月份时,见淘宝网上很多人开网店销售假冒的“味好美”调料,于是也打算效仿。她先后在网上注册了4个网店,又出资1万多元,从网上定制了一些假冒的“味好美”瓶子、“味好美”商标标识、防伪标、封口机、吹风机、电子秤等生产工具,然后再去制造散装调料的厂子买了一些散装调料,便开始在暂住地租赁的库房内灌制假调料。王某称,一开始网店的销售情况并不好,为了提高销量,她开始找人帮忙刷信誉,信誉上去后网店陆续有顾客上门,几家店也都开始盈利。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当庭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