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晋中分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雷某富非法购进非食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并于12月27日购进一车盐(约39吨)准备在平遥县宁固镇鱼市村卸货,后在平遥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民警配合下,将被举报的车辆晋K15326(晋KB658挂)在平遥县宁固镇鱼市村路口查获(车主曹某亮),车上载有标识为精制盐(GB /T5462-2003)50公斤的盐品5吨,标识为原盐(GB /T5462-2003)50公斤的盐品10.62吨,同时,查获的还有正在倒货的农用三轮车一部及所载标识为原盐(GB /T5462-2003)50公斤的盐品5吨。据大车司机交代,在我们查获该车辆前,车上已经有20吨盐品从车上倒往其他地点,倒货人员有王某亮、武某宝、杜某福、雷某刚。
据王某亮、武某宝、杜某福、雷某刚等人员交代,并通过进一步调查,两车所载各类盐品均是平遥县宁固镇鱼市村人雷某富所有。
28日,根据掌握的有效线索,又在鱼市村西北方位的雷永富养殖场将27日晚从晋K15326(晋KB658挂)车上倒走的标识为原盐(GB /T5462-2003)50公斤的盐品5.5吨,在其养殖房内上批销售剩余的标识为工业盐(GB /T5462-2003)50公斤包装的盐品4 吨,无任何标识的粉碎盐1吨,总计10.5吨查获。
目前,此案已移送平遥县公安局食药大队立案侦查。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