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啤酒销售费用为标准进行承担;重庆嘉威应在次月的10日前向重庆啤酒支付上月应承担的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支付期限约定的变更
重庆嘉威的相关资料显示,双方在销售费用支付方面经历了多次沟通和调整,而重庆嘉威均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2018年9月,为了促进双方的合作,重庆啤酒与重庆嘉威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按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重庆嘉威在此后均按照与重庆啤酒达成的约定支付时间按时向其支付销售费用。
重庆啤酒的两次败诉
2021年1月,重庆啤酒提起诉讼,以重庆嘉威违反《包销协议》约定、未“按月支付”销售费用为由,请求重庆嘉威支付销售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21)渝0104民初1814号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已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重庆嘉威因支付期限尚未届至故不支付销售费用并不构成违约。
重庆啤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1)渝05民终10247号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义务
一、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双方已达成了“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新约定。但是,面对已生效判决的上述认定,重庆啤酒却直接选择了予以无视,拒绝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在未经重庆嘉威同意的情况下,重庆啤酒从2021年1月起单方面在其每月应付重庆嘉威的包销啤酒价款中直接扣除上月产生的重庆嘉威应付但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并非法予以抵销,导致重庆嘉威未能按时收到全部的包销啤酒价款。重庆嘉威多次提出异议,但重庆啤酒拒不纠正,一直实施违法的扣留行为,导致重庆嘉威利益持续受损。
不仅如此,在2018年至2021年6月的年报和半年报中,重庆啤酒均按照双方达成的上述约定将对应半年度的销售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在确认上述约定有效的终审判决生效后,重庆啤酒自2022年1月起在随后的年报和半年报中反而不再披露对重庆嘉威存在的"其他应收款"。此外,在相应的年报及半年报中,重庆啤酒故意隐瞒判决书中确认的“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这一约定事实,反而欲盖弥彰,以“本案终审判决确认了重庆嘉威应向本公司支付销售费用的义务”为名向公众进行虚假披露。
重庆嘉威无奈起诉重庆啤酒
针对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义务的行为,重庆嘉威无奈只能起诉重庆啤酒,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确认被告自2021年1月起将其向原告支付包销啤酒价款的债务与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销售费用的未到期债务抵销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向原告返还截止判决生效之日未到期的销售费用暂计20,846,684.79元(暂计为截至2023年11月未到期销售费用金额,最终以判决生效之日未到期金额为准);二、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约定,不得擅自将其向原告支付包销啤酒价款的债务与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销售费用的未到期债务抵销;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反“销售费用半年结算一次,并延迟半年支付”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1,829,638.53元(以每次抵销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3年11月前每期销售费用到期之日,未到期的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重庆嘉威认为,重庆啤酒的种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达成的上述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在本次诉讼中,重庆嘉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也希望重庆啤酒能够严守契约、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义务、尊重法治,尽快纠正自身的违法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或许本次诉讼将会是对嘉士伯一直标榜的契约精神的一次灵魂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