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随着《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6月1日的正式实施,以及《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必须进行食品摊点备案。
据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目的是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所指的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办法》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点摊主,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的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制作、发放省食安办制定的《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载明摊点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和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消费者投诉时,可记住编号,拨打12331进行投诉即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