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新规出炉

2017-09-12 11:46:56   来源: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本月起,存在11种严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省食药监局近日印发的《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该规定所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指因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

根据规定,存在11种严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黑名单”。这11种情形分别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他依法应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那么,如果被列入“黑名单”,将会有什么后果呢?规定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下列监管和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