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家庭作坊里造名酒!俩嫌犯分别获刑

2016-11-09 17:50:49   来源:齐鲁晚报

几元钱一斤的白酒,在家庭小作坊中被灌入名酒酒瓶,经过包装、贴防伪贴等一番折腾之后,竟然成为知名畅销白酒。在该作坊内,公安机关查扣假冒白酒近百箱。经法院审理,参与假冒名酒制造和销售的梁某、王某分别获刑1年和10个月,并处罚金。

45岁的梁某是任城区唐口街道某村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的她于2014年初自认找到了一条发家致富的捷径。其通过购买外包装箱、酒瓶、防伪贴、产品合格证、打码器等物品,在自己家中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将某品牌低价白酒灌装成金水晶心酒、红太阳一帆风顺酒等注册商标商品。之后,包装好的白酒由王某负责运输并销售。

去年12月15日11时许,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在任城区一混凝土公司,将正在进行运输并销售冒牌金水晶心酒的王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冒牌金水晶心酒34箱(鉴定价值为19040元)。

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梁某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窝点进行了搜查。在梁某家中,当场扣押冒牌红太阳一帆风顺酒60箱(鉴定价值为17400元),并在王某某、王某的家中等处发现并查扣了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料白酒及包装材料等物品一宗。经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所有被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上述厂家注册商标的产品。

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直接实施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