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杨学文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杨学文销售死牛肉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6月2日,杨学文花费500元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老宅甸子嘎查村左志远家购买死牛1头,将牛扒皮提肉后,一部分与家人和朋友当天食用,一部分于同日通过窑努呼嘎查的微信群发视频进行宣传销售,牛肉共销售金额共计1180元。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2024年7月1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杨学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2、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为蝇头小利,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牛肉,无视他人生命健康。通过此类案件,对涉案经营主体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通过公示等手段对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了社会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此外,还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三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5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内容为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茶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报告对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问题。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奶茶违法行为。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开发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规定,固体饮料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或者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者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案例五
科尔沁区锦之鲤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科尔沁区锦之鲤生活超市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散装食品区陈列的“日本豆”散装,数量:1.336kg,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收银台东侧货柜陈列“康乐果”数量:2袋,外包装及陈列货柜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八条规定,经提请主管局长审批立案,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接受询问调查,认可违法行为,承认了经营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日本豆”1.336公斤、“康乐果”2袋。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该超市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要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如遇到或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反映。
案例七
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经营酒的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高伊罕草原特产店进行抽检。抽检样品中的地方酒(白酒),经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严谨严肃的工作,对产品不合格企业的我们将严格依法处理。
供 稿| 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