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安全保护,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对畜禽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于不听告诫、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禁止门店招牌、菜谱以及商业宣传广告中出现“野味”等含有野生动物内容的字样。
五、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参与并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杀、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为此,我们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倡议:“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猎捕、滥杀、食用、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共建生态文明,造福子孙后代!
供稿: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