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特定时期生产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或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进口后恢复进口的境外生产企业,根据农产品原料的收成,品种生产时间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发现难以在评估周期内进行检查的原因,为在卫生评估期满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评估提供了依据;
(2)如果境外生产企业在需要接受卫生评估的期间没有进口业绩,可以从进口开始在2个月内进行卫生评估的规定,从进口开始在4个月内实施;
(3)制造、加工贴有订购者(OEM)商标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车间)每两年(从首次进口申报确认证发放之日起每两年内)必须向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义务接受一次以上的卫生评价,如果之前的卫生评估结果优秀(总分的95%以上),将评估周期延长至3年,延长期间将卫生评估周期延长至营业人员自行进行卫生评估。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fds.go.kr/docviewer/skin/doc.html?fn=20230926090022330.hwpx&rs=/docviewer/result/ntc0021/47680/1/20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