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限量法规(EC) No 1881/2006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为了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避免使用大量脚注,同时考虑到某些食品的特殊情况,欧盟制定了新版的污染物限量法规。
为便于了解该法规主要内容,就其主要变化内容进行梳理,便于出口企业提前做好规划。
相比旧版法规,新版法规修订的污染物涉及镉、多环芳烃、二恶英、DL-多氯联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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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内容
(1)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
因为镉主要残留在谷物残渣中,啤酒中的镉含量很低,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
(2)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
此次修订将甲壳类水产品的污染物限量细化到了具体的部位的限量。例如,镉在甲壳类动物中的限量为0.5mg/kg,该限量为甲壳类动物腹部肌肉中镉的限量,不包括头胸部的限量。
(3)修订多环芳烃在部分产品中的限量及适用的产品状态
鉴于现有的分析数据和生产方法,速溶/可溶咖啡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取消速溶/可溶性咖啡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另外,明确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适用的产品状态,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
小结
此次欧盟制定的新版污染物的限量法规,与以前的污染物限量法规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为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以及修订多环芳烃的部分内容。提醒涉及到上述产品的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及污染物限量的变化,确保产品合规,顺利出口。同时,相关出口企业也应对食品相关法规制修订情况保持关注,为产品合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