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19批次不合格食品,微生物污染问题近九成

2021-11-30 16:23:03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4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19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超标等。

1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1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84.2%。其中,7批次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分别为金华市婺城区金娟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金华市金东区大堰河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溪市万源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金华恒久饮用水厂生产的千岛之恋云端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清天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莫干山包装饮用水(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仙居县季安平厨具店销售的标称仙居县康悦食品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州市黄岩海棠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黄岩院桥天源饮料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阳市南市周云松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东阳市紫溪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桐乡市菊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此外,还有9批次复用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分别为海宁老方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沙拉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宁市海洲街道花花草草星尚餐厅使用的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东方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市新城旺门司小吃店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翁山桃苑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州南浔蜀香楼火锅店使用的杯子、碟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市新城甬江小吃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新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2批次虾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虾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词林菜市场张广斌摊位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词林菜市场张广斌摊位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沼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超标,为慈溪市周巷科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临安清凉峰山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开心果中的最大限量值为5.0μg/kg。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因储存条件不当产生了黄曲霉毒素B1;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金华、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