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孟某于2015年12月25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玉米热狗肠6根,单价一元。购买后发现热狗肠均为过期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保质期为90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孟某货款6元,并赔偿原告孟某1000元;原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玉米热狗肠6根。
法官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被告作为一家大型零售企业,对于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上架销售,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证实在被告处购买玉米热狗肠,向法院提交了实物、购物小票及现场照片,已达到其举证能力范围。被告虽然在答辩状中对于购物小票与涉案食品的关联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在庭审中对于前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过期要维权,需保留过期食品、购物小票、现场照片等证据来证明购买食品的事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