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05-09 00:00:00   来源:

  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不断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经开区金武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开区金武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牛锦记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牛锦记餐饮店开展制止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的餐桌、墙面、收银台醒目位置未张贴也没有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调取点菜单内容未标注合理确定数量、分量等不同规格选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贤厨餐饮有限公司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案
 
  2023年5月4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萍乡市贤厨餐饮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等标识标语,且扫码点餐小程序显示页面上,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未标明食品分量大小和建议用餐人数,部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会导致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4.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江区辣子千红火锅店未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案
 
  2023年 4月10日,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余江区辣子千红火锅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县久盛餐馆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制止餐饮浪费对于都县久盛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制止餐饮浪费等的相关宣传标识标语。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老胡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上高县老胡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上饶市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筷到锅里来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1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德兴市筷到锅里来餐饮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内经营区域内无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8.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区小胖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胖子餐饮店开展检查,在一顾客用完餐的餐桌上,发现菜肴剩余较多且未进行打包。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