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药监局近日出台新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公开悬挂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该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符合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以及食品添加剂有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等条件。
同时,食品小作坊还应在生产场所外显着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办法还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