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咸丰县3家餐饮食品卫生、安全不达标个体户(事业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
据悉,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日会同恩施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咸丰县民族中学供学生就餐使用的消毒合格餐具(餐碗、餐盘、筷子)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恩施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烷基(苯)磺酸钠项目不符合2015年恩施州食品监督抽检实施规范、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5月25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咸丰县民族中学供学生就餐使用的消毒合格餐具(餐盘、筷子)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烷基(苯)磺酸钠项目仍然不合格。咸丰县民族中学构成了经营使用未按规定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咸丰食药局依法对咸丰县民族中学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上缴国库。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在咸丰县c.咖时尚靓饮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官美艳涉嫌使用的新的草莓+香豆榴浓缩水果饮料、新的黑加仑子浓缩水果饮料、酸梅膏、好时巧克力味糖浆、情人果果酱等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新的草莓+香豆榴浓缩水果饮料1瓶、新的黑加仑子浓缩水果饮料1瓶、酸梅膏1瓶、好时巧克力味糖浆1瓶、情人果果酱1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上缴国库。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4日在咸丰县蒸六福餐馆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经营使用的绿裕灯笼椒辣酱、镇统果酱、蓝梅饮料浓浆、镇统柳橙饮料浓浆、木瓜饮料浓浆均已超过保质期。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绿裕灯笼椒辣酱1瓶、镇统果酱1瓶、蓝梅饮料浓浆1瓶、镇统柳橙饮料浓浆1瓶、木瓜饮料浓浆1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上缴国库。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准予强制执行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咸丰县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