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作坊和摊贩须登记备案 不得生产母婴食品

2016-07-26 09:31:34   来源:昆明信息港

  云南拟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8月25日以前,对草案内容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小作坊

  包装要有“小作坊食品”字样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健康证明;生产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等。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并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须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除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外,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非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酒类等食品。

  食品摊贩:

  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内经营

  为统一规范管理流动食品摊贩,草案中强调,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考虑交通、噪声、环保、市容等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即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须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和拟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进行备案。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及时备案,发给《食品摊贩备案卡》。

  同样,食品摊贩也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接受社会监督。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外,食品摊贩还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

  处罚:

  摊贩不清理场地最高罚500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若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的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点)、设定的经营时段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没有及时清理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等,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通知召回情况。违反规定的,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