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3-08-26 00:00:00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全市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的影响,我市可能出现食用盐等民生用品、核污染检测仪器(试剂)等相关商品(以下简称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异动问题。为保障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各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食用盐等相关商品销售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应规范的价格行为
 
  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食用盐等相关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造成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食用盐等相关商品涨价信息,扰乱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后,全市食用盐等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食用盐等相关商品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15 、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用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