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2022-11-15 16:00:20   来源: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买家秀好看,怎么实物这样?”“好评那么多,是刷出来的吗?”……喜欢网购的消费者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上述情况。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深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治理“三无”外卖、整治“三假”直播和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售违法行为、严查网售“一老一小”用品质量违法问题、规范重要节点促销活动为重点,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优化消费环境。在“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来临之际,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网络消费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进行案例剖析,发布相关消费提示,强化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切实维护“双十一”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放心网购保驾护航。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溧阳市昆仑皖宜飞牛肉汤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9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溧阳市昆仑皖宜飞牛肉汤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也不具备凉菜加工的设施条件。自2022年3月4日起,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外卖店铺内经营“凉拌黄瓜”,加工成本4元/份,销售价格8元/份。当天,当事人对其外卖店铺内经营的“凉拌黄瓜”进行了下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外卖店铺累计售出“凉拌黄瓜”6份,货值金额48元,获利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案例三
 
  武进区湖塘贺梦洁烘焙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蛋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美团外卖店铺“左岸时光手工蛋糕100%动物奶油”实际经营店铺武进区湖塘贺梦洁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上有2瓶装饰箔(1瓶已拆封使用了半瓶金色,另1瓶未拆封银色)和1瓶装饰金粉,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将制作含金箔原料的蛋糕“奢华鲜花款蛋糕(100%动物奶油)”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制作“奢华鲜花款蛋糕(100%动物奶油)”的过程中,使用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8元;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金箔类蛋糕一般是直接洒在蛋糕表面,因其软、轻和易碎的特性,难以与蛋糕进行分离,经常会被认为可直接食用。金箔于食品而言,对风味口感都没有帮助,却可能因为含有的重金属而带来健康风险。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严格安全监管,严格网络交易、广告宣传监管,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遏制了“食金之风”,让 “镀金”食品无所遁形,全方位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五
 
  常州新欣三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6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常州新欣三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宣传其销售的“小脆牌粗粮饼干”为低脂食品,但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明每100克食品中脂肪含量为17.2克,远远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低脂肪(3克/100克固体)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将非低脂的食品宣传为低脂,误导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会对体质要求为低脂的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此案提醒食品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将食品监管盯准线下,线上也得做好监督管理,杜绝商家在宣传上夸大或者曲解食品的作用。
 
  来源: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