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十一期】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2022-10-27 11:08:14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1、刘某某,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懿兰阁烤鸭店,当事人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丹缇雅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燕平乐食品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三盛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可味餐饮有限公司汉威恒源分公司,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市柴小厨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市源东万绿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百叶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蜀味源徐三餐厅,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