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2-09-08 00:00:00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2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查办了一批非法添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包装不合格、食品标签不规范、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责任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梁溪区某咖啡馆

  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2年3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临街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咖啡制售等食品经营活动,其主打产品为一款添加有茅台酒的“茅台”咖啡,但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茅台”商标的材料。经查,涉事店铺位于多所中小学校园周边,原注册有某化妆品经营部,当事人为吸引学生及家长消费群体的关注,在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取得“茅台”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况下,自制“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通过“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媒体对其自制的“茅台”咖啡等网红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从事“茅台”咖啡制售等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4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宜兴市某食品加工公司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10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食品加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上虚假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标注当事人为产品生产企业的标签,加贴于其从他人处购进的奶茶、干点蛋糕等食品上对外销售,并篡改标注了部分食品的生产日期。
 
  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2年5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滨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5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单位通报的多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报告所涉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蛋皮肉松吐司”“蛋皮奶酪吐司”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菌落总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等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经查,当事人在采购原配料用于涉案食品生产过程中,未查验鲜蛋(富硒)、儿童灭菌乳、肉粉松、富硒麦芽粉等食品配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涉案食品生产过程中,未对上述食品配料的投料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亦未严格落实生产工艺流程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导致生产经营的“蛋皮肉松吐司”“蛋皮奶酪吐司”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2年8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从经销商处召回涉案的2批次食品11箱并进行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