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打社区团购价格违法行为

2022-05-13 00:00:00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当前,随着社区团购的快速发展,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提醒告诫的同时,持续对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新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哄抬食用油等商品价格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开展社区团购,向居民销售粮油、牛奶等商品。其中,食用油最高进销差率为105%,牛奶最高进销差价率为9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李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李某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蔬菜。经查,李某从批发商处低价采购蔬菜,并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向周边社区居民销售。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李某大幅抬高蔬菜销售价格。其中,青菜的进货单价为3元/500g,销售单价为10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33%;生姜的进货单价为5元/500g,销售单价为15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00%。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五花肉变夹心肉,赵某某价格欺诈案
 
  4月30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舆情,反映某小区团购的猪五花肉实际并非五花肉。
 
  经查,赵某某作为猪肉供应商,在明知某小区团购的是五花肉的情况下,仍向某肉类经营部以14元/500g的价格购进夹心猪肉等市场价格低于五花肉的其他部位猪肉,并以23元/500g的价格充作五花肉卖给该小区居民,违法所得共计2268元。目前,赵某某已将多收款项全额退还给居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罚款9072元。
 
  案例四:冷鲜肉变冷冻肉,叶垸食品经营部价格欺诈案
 
  4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某小区多位居民的举报线索,反映在社区团购中购买的冷鲜猪肉套餐,实际收到货却为冷冻猪肉。闵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抽派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本次社区团购系由当事人叶垸食品经营部通过团长王某在团购小程序中发起。该“冷鲜猪肉套餐”对外标示为:冷鲜前腿1kg/袋、冷鲜五花肉1kg/袋、冷鲜汤小排1kg/袋、冷鲜大排片1kg/袋。但实际当事人在售的产品均为冷冻猪肉,故意在团购上对外标示成品质与实际不符的“冷鲜”猪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远好综合经营部开展社区团购未明码标价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远好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建立微信群进行社区团购,每日将销售商品清单拍照发送至微信群内,让小区居民通过群接龙进行购买。但当事人在社区团购微信群中对销售的商品只标注了品名,未标明价格、计价单位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告诫: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守法依规经营。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