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假售假④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7起典型案例

2021-10-20 10:45:47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

  招远市小温酱菜馆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小温酱菜馆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9日前改正。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芝罘区韩海山水果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2021年6月8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区抽系统分转的不合格报告,芝罘区韩海山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检噻虫胺、噻虫嗪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大新陈醋案

  2021年4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生产的大新陈醋,不挥发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刘某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6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半壁店集贸市场对刘某某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刘某某当场提供不出正在销售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芝罘区河东粮油店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案

  2021年7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烟台市蓬莱区润弘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0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忆江南老姜黑糖标注两个生产日期。2021年4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核实,经立案查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私自将生产日期进行修改并销售,售出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