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毒粽子”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娟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粽子的活动。这是海南一中院首次作出“从业禁止”禁令。
海南一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娟长期在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家中制作粽子,并拿到嘉积镇西门市场摆摊销售,从2015年开始还销售给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某美食楼。为增加粽子粘性并缩短煮粽子的时间,陈某娟从2014年6月份左右开始在粽子中添加少量硼砂。2015年5月21日,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美食楼出售的粽子进行抽检,发现其中含有不得添加的物质。经查,粽子系陈某娟生产后送货给该美食楼销售。2015年6月11日,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娟家里的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查扣到已包好的生粽子40个、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1袋和其他食品原料。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陈某娟制作的粽子中含有硼酸/硼砂247.02mg/kg;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白色粉末为硼砂(十水四硼酸钠,含量:>5%)。根据国家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规定,硼砂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娟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的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娟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也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陈某娟可宣告缓刑。同时,根据陈某娟的犯罪情况,可禁止陈丽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粽子生产、销售活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某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据悉,这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来,首次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消除被告人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的首例“从业禁止”的刑事判决。